西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
根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称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接受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以及日常检查等工作。
扩展资料:
《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编号。房屋出租登记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二)出租房屋的座落、面积、楼层、结构、用途、租赁起止时间。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出租登记证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以向原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西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三个工,解释原因: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扩展资料
房屋租赁备案流程
1、租赁双方持所需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参考资料:百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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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到宁波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查询,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房屋证明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
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
① 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宁波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③ 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
①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宁波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宁波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宁波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办理房赁合同备案手需材料
1、房屋租赁合件;
2、房地产权证书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租赁双方身份证明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4、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原件。
((1)出租已委托代管的房屋,提供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2)出租共有的房屋,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
租房的常见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百科-房屋租赁
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的材料:
由于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方面的具体要求不同,所以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具体当地需要哪些材料,以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1)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转租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7)凡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其他有效凭证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外的凭证,即:(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违章建筑被依法处理后保留建筑物的凭证;(4)商品房购房合同、发票;(5)其他能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
宁波租赁备案申请材料。
《宁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宁波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宁波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宁波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宁波政府官网 中国宁波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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