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住宅下部商业网点不需要喷淋。
我的第一章(写于2014年3月6号):
商业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特别注意:住宅下面的才能叫商业网点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使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商店(shop/store):
根据中国规范,商店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与商业建筑相关的名词是商业建筑设计的基础,现分别解释如下:
(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
(2)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
(3)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如服装专卖店、电器专卖店、药店等。
(4)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
(5)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
(6)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
(7)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步行街禁止不经允许的机动车行驶。
商店面积一般大于300平米,有独立商场 店连店等
商场Shopping center:
1.较大规模的商店。如:百货商场,自选商场。
2.商业界、经济界。如:"商场如战场"。
3.聚集在一个或相连的几个建筑物内的各种商店所组成的市场。
4.面积较大、商品比较齐全的综合商店。
5.提供多种经营模式,经营种类较多,能够聚集多种货物的大型销售店面。
美国市场营销学专家菲利普·科特勒认为:百货商店一般销售几条产品线的产品,尤其是服装、家具和家庭用品等。每一条产品线都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由专门采购员和营业员管理。
大型商场(mall):一般是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及单独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商场.例如郑州的万达广场,花园路丹尼斯,建设路大商新玛特等都属于大型商场.
我的第二篇文章(写于2014年5月6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高层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其条文解释也明确了只能是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才是居住建筑,二层也设就是商住楼。但高规新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是包括二层的。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条第一款规定多层建筑包括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括号中的首层两字没有了;第20_14条也对商业服务网点作了解释,也是包括二层的。按照规范发布的先后,2006年版建规是比2005年版高规后发布,况且是全面修订,2005年版高规是局部修订。按照2006年版建规和2005年版高规新增加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二层也是商业网点,上面是住宅为10层及l0层以上的建筑应该属于高层居住建筑。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高规和建规就衔接不上了。
比如9层的建筑,建筑高度27m 一二层是商业网点,按照建规,是多层建筑,按照高规第1.O_3条规定是高层商住楼,这样就矛盾了。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呢?高规是局部修订,其1.O_3.1条及条文解释和上一版是一样的,这次修订时没有照顾到和新增加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相吻合,所以出现上述矛盾。那目前对于高规自身的矛盾,设计人员该如何掌握呢?保守的设计,对一二层是商业网点以上层为住宅的高层建筑还是按照商住楼设计,待以后规范修订明确后再按新规范要求做;当然在征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按纯住宅设计。
接下来讨论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居住建筑其商业网点设不设自动喷淋?对于建筑高度超过l00m的建筑,肯定要设的,高规规定得很明确。高规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O0m2的卫生问、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按照此规定,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因为高规规定了普通住宅除外。高规第763条规定了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需要设自动喷淋的部位,对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则没有规定,可见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有人认为,对于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除外,是指一类高层的住宅部分除外,其商业服务网点应该设喷淋。如果这样解读的话,那么对于一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可以不设喷淋。而按照高规第7.63条规定对于二类高层商住楼,其住宅部分的公共走道要设喷淋。这样就出现矛盾的结果。所以高规第7.62条规定的普通住宅应该是指整栋建筑,而非一栋建筑住宅部分。综上所述,按高规要求对于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高层普通居住建筑,其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设自动喷淋。
但现在有些地方的消防部门认为,高层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火灾危险性比较大,建议设置自动喷淋。2006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4款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l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这些地方要设置自动喷淋。商店是否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呢?对此规范无明确的说明。
总结:不管是一类住宅还是二类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一类二类商住楼的商业部分需要做喷淋,上部住宅走道不需要做喷淋。综上所述按照规范理解商业网点是不需要做喷淋的。另在高低规范合订版本未来出之前,商业网点是否属于商店,商业网点 住宅是归属于商住楼还是住宅等未有共识前,部分地区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商业网点可以做局部应用系统,喷淋只可以做为加强消防的手段.
最新消息:高低规范合订版本将于2015.05.01日正式执行,规定商业网点性质等同住宅,且商业网点不需要做喷淋.新建规5.1.1 8.3.3条以及新商店设计规范已基本解决以前困扰同行们的一些问题,在设计时可以酌情把握.
我的第三篇文章(写于2015年8月15号):
今天早上在本地给排水设计师的QQ群里有人问商业网点是否做喷淋的问题,到底做不做喷淋呢?为什么有人说要做有人说不要做呢?在谈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得搞清楚商业网点与商店的区别,不然还会和后面给排水章节新建规8.4.4条搞混淆,首先商业网点只能是在住宅下面,在公寓、仓库、厂房下面设置的小型商业不能称为商业网点,并且商业网点的层数不能超过二层,面积不大于300平米,疏散等也要满足建筑专业规范的要求。而商店的定性在最新版本的《商店设计规范》JGJ 48-2014对什么是商店也做出了规定,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JGJ 48-2014-2.0.1条),由此可见商店和商业网点(GB50016-2014-2.1.4条)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一个是公共建筑,一个是设置有住宅下面的小型营业性用房。可见商店是不包含商业网点的。
由于旧的建规和高规已经作废,2015-05-01号已开始实施新的合订本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所以设计应该参照最新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商店设计规范,商业网点问题在老规范中由于表述不太清楚,也一直被人诟病,不断争议,以前争议主要集中在商业网点是否属于商店?住宅裙房问题?普通住宅与高级住宅问题?住宅 商业网点还是对建筑整体定性? 而这次两本新规范已成功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解答。
新建规第2.1.4条对商业网点进行了定性,第5.1.1条对一类二类高层住宅下部的商业网点也进行了定性,商业网点定性在住宅建筑里面,而非公共建筑。并且对一类二类高层住宅及其附属商业网点进行统一定性为一类住宅建筑、二类住宅建筑或者单多层住宅建筑。
而在给排水章节第8.3.3第四条也规定,不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可不做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由此一类二类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不需要做喷淋是没有问题的。关于此问题也向规范组相关参编人员和公安消防队相关人员确认过。
而对于郑州地区,刚好今天我有一个类似项目也在消防队,郑州消防队有三个参谋意见基本统一,如果按新规范进行消防审图可不设自动喷淋灭火装置,按老规范设计需要加设喷淋,加设喷淋源于郑州消防队(含河南各地市)和郑州各院老总于2014年开会定的一个会议纪要,由于最高法规定会议纪要不具备法律效力,今天消防队相关建审人员也口头表达这份纪要不备要法律效力,一切要按规范执行。由于纪要早于规范,因此在那份纪要中第三条及第十一条规定本纪要若与新规范发生冲突,应执行新规范相关规定。同行们在设计时可以酌情把握。
商业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面积”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表中“一类”第2 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条文中“建筑高度24m 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l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此时的商业网点仍然为住宅性质,可以不设置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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