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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没有消防设施可以验收吗?』消防器材施工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24-08-18访问人数: 2875
标签: 工装装修
   
导语: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有防护等要求的变压器,在其高压或低压及根据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范制订修订计通知》([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有防护等要求的变压器,在其高压或低压及
根据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范制订修订计通知》([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25章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代号,基本规定,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安装,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柴油发电机组安装,UPS及EPS安装,电气设备试验和试运行,母线槽安装,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导管敷设,电缆敷设,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导线连接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规范适用范围从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修改为35kV及以下;2.取消了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和槽板配线章节,裸母线安装,配电(控制)屏、盘安装及部分属于设计规范的内容;3.增加了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章节;4.补充了低压和特低电压配电线路的安装技术要求;5.补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接地故障回路阻抗等测试要求;6.补充了高压设备、电缆的安装技术要求;7.补充了电涌保护器(SPD)的检查内容;8.补充了材料进场验收、工程过程验收的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9.明确了钢导管连接处保护联结导体的材质、规格;10.将原规范的第28章“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与第3章“基本规定”合并为第3章“基本规定”中的第4节“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及验收”,并结合规范要求增加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11.将原规范的第25章“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拆分为两个章节,将避雷引下线的安装纳入接闪器安装内容中,为第24章“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内容中增加了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敷设要求,修改后为第23章“变配电室及电气竖井内接地干线敷设”;12.对原规范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和调整。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问火灾报警验收规范有什么特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哪些?

5.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规定和本规范3.2 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 按本规范第5.2.1 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 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 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采样孔加入试验烟,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 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 内应发出故障信号。
检验方法:秒表测量,观察检查。
5.3.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在探测区域最不利处模拟火灾,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9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5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10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10.1~4.10.6 条逐项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其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5.3.1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6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1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1 节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12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4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3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5 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9 节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4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和第3.8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5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7 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测量持续工作时间。
5.3.18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10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7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19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19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0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3 节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 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20 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22 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
检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5.3.23 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5.3.25 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 次。
5.3.2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5.3.27 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3 次;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3 次;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 次。
5.3.28 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和设计的有关要求。
检查方法: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 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
5.3.28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楼房没有消防设施可以验收吗?
没有消防设施是不能进工验收的。

1、根据《人民共和防法》第条规定: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另外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市政路灯工程验收规范
城市道路所采用的器材、运输及保管符合现行国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器材和设备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技术文件应齐全。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城市道路施工中,路灯工程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工序,这个工程质量的好好,直接影响城市道路的使用,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工程竣工后,建设方会组织专业人员对路灯工程进行验收,查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对路灯照明现场进行详细了解和测算,设计出科学、严谨的节能项目施工方案,内容包括施工时间、施工进度、项目分工、安装位置、安装工艺、防护要求、辅材规格等等,以保障节能项目实施达到最佳效果。
电力工程验收规范有哪些
第一,首先参加电力工程工电力者们必须要具有工的规定资格。
第在施工的,如果有涉及到人们安全材料以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工作者们应该要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检定。
第三,检验这些安全材料的质检人员或者单位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四,如果是隐蔽的施工工程在完成施工后应该通知相关人员来进行一个隐蔽的验收,并且签署验收文件。
第五,一个工程的施工质量应该由施工单位去进行一个基础的质检。
第六,一个建筑施工的建筑内容应该要符合其设计师的设计方案以及其检验师的勘察内容。
最后,一个工程在结束后,其观感质量应该由检验人员现场检验并且经过双方的一致认同再签订协议。
工程的规范控制内容
第一个就是这个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每一个工程几乎都逃不开以下几个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项工程这三个项目。其中分项工程尤为复杂,它是要由一道道的小程序来进行一步步的完成的。所以一个工程的检测质量就要检测这所有的内容。
一个工程上的完成一定要去检验其功能与使用价值。而一个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与使用价值又体现在这个工程本身的可靠性,质量性,使用性,以及外观评分还有环境内容。但是这一切的评分标准都是没有一个统一性,因为所有的建设工程全部都由业主去评判的,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功能性需求,所以其价值由业主评定。
消防设备检验标准以及生产许可证的形式
首先你有加工制造的公司和经营场地吗?手续都办好了,再到当地消防局提交申请备案,然后将产品送到消防检验机构送检,取得检验报告,然后才可以生产销售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安全在中直很重视,毕竟安全无处不在,一旦发生了火很难控制住,甚至造成人身安针对这种情况,公共场合以及公司都会做到相应的消防措施。比如常见的消防栓,另外还有严格的消防验收条件,那么这些消防验收条件都包括什么呢?

大火无情人有情,一旦大火烧了起来,如果没有相应的消防措施,那么只能坐以待毙,所以中国比较重视消防安全问题,会进行相应的消防验收,然而消防验收是整个项目中最重要的。包括针对消防措施以及结构的验收,包括装修,各方面的硬件,配电系统,输送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等一些措施。
消防验收,包括各种消防系统,最常见的是消防栓,以及通风,防排烟,自动喷淋等等。

各施工单位需提供消防验收资料表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前具备条件:1、技术资料应完整、合法、有效;2、单位工程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分部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已进行验收;3、施工安装单位已经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并已得到检测资料;4、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图、设备开箱记录、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和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字记录、调试报告、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申报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进行全面自查、自验,并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填写自检意见。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所需资料: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所有《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自动消防系统审核意见书》、《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2、提供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3、提供有关消防设备、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4、提供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证明;5、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6、经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的施工单位对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防火卷帘门、木质防火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所有消防系统的调试记录;7、本单位或工程的各项防火安全管理
怎样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首先工程质量要合格,按规定的验收标准先进行自检自查;其次准备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然后最关键的是找到能够决定你验收是否通过的人,对其进行各种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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